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14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局:
为提高煤矿工人的收入水平,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8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8元/工;
2.后夜班:10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全省各类煤炭企业应按上述标准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煤炭企业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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