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20:4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69号
富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请示》(富劳〔200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颁布)第三条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与《劳动法》第三十六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并不抵触,而是其具体化。因此,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不存在应优先使用《劳动法》而不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一行政法规的问题。另外,原劳动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原劳动部印发的《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九条规定,1997年5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因此,以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处理,就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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