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
亲属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39号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确定问题的再次请示》(兰人劳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1953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我省一直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以及未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等。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为此,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及条件,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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