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34号
云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依法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按照浙政发〔200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储存额。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及其职工,如符合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允许其参保。
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续保和新保问题。今年,省委1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决策,明确提出“以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1号文件精神,我厅下发了《关于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农〔2004〕35号),提出保持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各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为参保对象办理参保业务。希望你们按照我厅文件精神和要求,不中止农保业务,认真做好原参保人员续保和要求新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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