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44:4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鄂劳薪127号

现将《〈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与《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施行的《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用人单位:
(一) 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租赁企业;
(五)联营企业;
(六)外商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港、澳、台胞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七)中央、外省市及部队在鄂企业;
(八)私营企业;
(九)其他企业。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劳动者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学徒工、熟练工和大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
(二)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人员;
(三)内部退养人员;
(四)停薪留职人员;
(五)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八条、周、日工作时间,是根据每周五天工作制确定的。1997年5月1日前,仍施行五天半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月法定工作天数可仍按23.5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可仍按44小时计算。
四、《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指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各种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企业自行设立的津贴项目),具体扣除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暂行规定》第十条经(三)款所指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丧葬扶恤救济费;
(三)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托儿补助费;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
(六)冬季取暖费;
(七)女职工卫生费;
(八)医疗费等。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职工从用人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防暑降温费等。
六、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从批准执行之次月起,每月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劳险35号)所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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