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42:2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综77号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通过制定并颁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引导和调控企业工资的合理增长,促使企业工资微观决策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相协调,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劳部发2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研究探索工资指导线制度,作为当前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重点工作来抓,抓深抓细,务出实效。
二、鉴于我省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今年,拟选择2—3个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再逐步推开,为全省建立统一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创造条件;未试点的地区,可以参照劳部发27号文件精神,进行有关数据的搜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试点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在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实施;也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暂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行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实施。试点初期,工资指导线制度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并行。试点地区的非国有企业主要依据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包干等办法。
四、试点地区要在四月底以前形成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报省厅审核,争取六月底以前经本地区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颁布,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专班,邀请计委、财政、经贸委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商会、企业家协会参加有关试点工作的研究。
六、各地在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研究探索和试点过程中,要密切注视社会各界的反映,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以保证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7号)。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查找,发文时间:199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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