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鄂劳薪174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33号《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实行范围和调整后的标准:
甲等:钻井工、修治井工、卤水脱硫工、筑装工、堆码工、搬运工、干燥工、煤运工。由原每人每天七角调整为一元七角。
乙等:输卤巡管工、蒸发工、离心机工、炉前司炉工、铁路养路工。由原每人每天五角调整为一元五角。
丙等:采卤工、输卤输水工、氨机工、冷冻工、空压机工、汽轮机工、发配电工、水处理工、盐袋洗晒工、生产一线机电保全工及现场质检工、储运工。由原每人每天三角调整为一元三角。
二、调整后的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分两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第一年由自有资金负担,从第二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后,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调整盐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增总量,应与改革企业工资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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