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新地税四字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新地税四字9号
全文有效
1999.07.23
补充规定:
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公务用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务用车改革后再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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