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15: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120号
全文有效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51号)第十六条 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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