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4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495号
全文有效
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自有发电机自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问题的请示》(国税发68号)收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第九条 规定,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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