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31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31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315号
全文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附件: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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