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01: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5日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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