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1:56: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新财法税[20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5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7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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