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1:4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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