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4:35: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1994]3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发3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发318号
全文有效
1994.06.07
各行署财贸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望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给予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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