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3:04:2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6]34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34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34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各地国税局在执行时应依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82号)规定依62%的核定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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