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7]1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决定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恢复征收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请一并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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