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12:08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发[1998]59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批复》的通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59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59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陕地税函25号)以及市局向省局的请示原件(市地税字5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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