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15号
全文有效
2016.7.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换算比
1
锰矿
原矿
2%
0.9
2
汞锑矿
精矿
2%
3
钒矿
精矿
5%
4
银矿
精矿
2%
5
锑矿
精矿
2%
6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2%
7
石英岩
原矿
4%
8
重晶石
原矿
3%
9
白云岩
原矿
4%
10
方解石
原矿
2%
11
滑石
原矿
3%
12
海泡石
原矿
5%
13
长石
原矿
3%
14
麦饭石
原矿
3%
15
石膏
原矿
5%
16
透辉石
原矿
2%
17
页岩
原矿
5%
18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
0.34
19
红粒石
精矿
2%
20
膨润土
原矿
3%
21
瓦板岩
原矿
2%
22
矿泉水
原矿
4元/吨
23
地下热水
原矿
1元/吨
备注:此次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石英石税目为石英岩;白云石税目为白云岩;大理石税目为大理岩;钾长石税目为长石;硅石税目并入石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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