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3:16:4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黔国税发[1997]10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黔国税发10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黔国税发103号
全文有效
1997-04-15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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