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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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3-9-11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5日印发《关于同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麦坪乡燕楼乡撤乡设镇的批复》(黔府函3号)文件规定,撤销花溪区党武乡,设置党武镇,镇人民政府驻党武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湖潮乡、党武镇、红枫湖镇(六村一居)、马场镇、高峰镇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适应税率见附件。
附件: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标准
地区
党武镇
湖潮乡
高峰镇、马场镇
红枫湖镇(六村一居)
税率
5%
1%
5%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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