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45:1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116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16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李鹏总理签署,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发布。为了据以作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依一些地区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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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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