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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9:3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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