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8:3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320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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