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67号
农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农地税农字〔2000〕29号文《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通过动迁旧房取得其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土地权属应交纳契税依据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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