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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6:02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3]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吉地税函10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的请示》(长府10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在长春市城区内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具体执行标准为3%,执行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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