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3:5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