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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1: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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