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0:1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7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