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15:37

贵州省财政厅 黔财非税[2019] 22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 22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 22号

全文有效
2019.6.14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省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经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决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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