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5:28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58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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