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1:05

税收优惠政策 七、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七、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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