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9:19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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