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9: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7]1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0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统一铁路运费计算抵扣范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货票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问和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铁路货票上运费、建设基金等具体扣除项目的认定,一律报省国税局呈报或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计算抵扣。
三、省国税局川国税函2号通知第三问有关解释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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