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4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