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6: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4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