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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5:45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22号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属于据实征税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关于对未征用的采陷煤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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