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55: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0]23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3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川办函140号)转发你们,对缓征的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在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局所在地就地补征入库,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上报省局。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川办函140号
省国税局:
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处理意见的函》(川办函27号)规定的1999年缓征并留存省电力公司的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进行补征。从今年起,请你局按税法规定抓紧按月征收两项基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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