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函[2008]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川价函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川价函〔2008〕3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5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规定,测算出38克水印纸成本基准系数(每平方米发票的加权平均印制成本单价)为:2.10,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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