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政府 达市府发[2008]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达州市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对《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文〔B2007〕第03222号)的批复意见,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同意通川区、达县、宣汉县、万源市、开江县、大竹县、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
二、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按达县和通川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和税额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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