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年3月17日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我局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国税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修改后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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