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1:29:47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228号
全文有效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省局曾于(89)粤税三字第099号转(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规定在案,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