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1:28:57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1990]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84号
全文有效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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