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40:50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吉地税函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原车船使用税条例同时废止。鉴于新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2007年车船税征期,推迟至省政府依据新车船税条例制定的《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再按新办法规定的范围、纳税地点、税额标准等补征2007年车船税税款,同时清缴以前年度欠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