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25:4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6]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21号
全文有效
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71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期限至一九九五年底,现已到期。经研究,省局明确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到一九九六年底。其他有关问题仍应按省局粤国税发171号通知(见广州纳税指南1995年第6期4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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