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23:51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1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4号
全文有效
1996-03-1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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