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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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下发了《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65号),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14号)。此外,总局信息中心对代码编制中涉及软件的有关事宜也作了明确。为进一步做好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工作,保证我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对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应领取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而未颂取的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理开业登记,或者在本次换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受理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粤地税发92号文件规定,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同时,应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递送全国统一格式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并责令纳税人限期领取证书,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是,其中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县以上(含县)主管税务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6位行政区划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9位国标码不变。
三、考虑到新旧代码的衔接问题和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各地在调整电脑软件时,原纳税人代码暂时保留,但打印证件时无需在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上反映。原代码的废止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四、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统一代码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3位数字码:各地如有需要。可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
五、调整软件和打印证件时,为解决9位国标码加挂行政区划代码与15位身份证码长度不同的问题,对9位国标码中前8位主体码与最后1位校验码之间的连字符“-”予以省略。对国别加护照码长度不足15位的,在后面加空白。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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