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20:4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28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28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28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8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27号和财税明电1号通知规定和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对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可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仅限于零售环节。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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