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5:56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字[1989]1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法规,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字[1989]1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