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6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7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3日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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