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1: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1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3日
深圳市新华书店:
你单位《关于申请统一申报纳税的报告》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84号)规定,同意书城、爱国路、红岭路、华强南、红荔五家分店由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再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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